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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公职律师说法】食品安全与我们息息相关

发布时间:2024/7/19

近期,一则“卸完煤制油的罐车直接装运食用大豆油”的报道引发社会广泛关注。据报道,一些运输公司及人员为节省开支,导致罐车在换货运输时不清洗罐体的情形发生,一些食用油厂家不严格把关,没有依照规定去检查罐内是否洁净,造成食用油被残留的化工液体污染。

从生产、流通到最终公众的消费,食品安全风险几乎无处不在。2008年三聚氰胺奶粉事件、2011年震惊海峡两岸的台湾“塑化剂”风波,再到此次罐车运输乱象的曝光,又一次将食品安全问题推向了风口浪尖。

01

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

1.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

该法第33条规定,贮存、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、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、无害,保持清洁,防止食品污染,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、湿度等特殊要求,不得将食品与有毒、有害物品一同贮存、运输。

2.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》

该法第25条规定,食品生产经营者委托贮存、运输食品的,应当对受托方的食品安全保障能力进行审核,并监督受托方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、运输食品。受托方应当保证食品贮存、运输条件符合食品安全的要求,加强食品贮存、运输过程管理。

3.《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 法释〔2021〕24号

该解释第12条明确,在食品生产、销售、运输、贮存等过程中,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包装材料、容器、洗涤剂、消毒剂,或者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、设备等,造成食品被污染,符合刑法第143条、第144条规定的,以生产、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或者生产、销售有毒、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。

02

危害食品安全的几种严重违法行为

1.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、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、食品添加剂,或者经营上述食品、食品添加剂。

2.生产经营超范围、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。

3.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、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、食品添加剂。

4.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、特医食品、婴配乳粉,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、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。

5.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,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。

6.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、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、食品添加剂。

03

公职律师提醒

“民以食为天,食以安为先”,食品安全关乎每个人的健康和生命,能否保障食品安全,让人吃得健康、吃得安全,对老百姓来说是“天大的事”。若遇到食品安全问题,我们该怎么办?

1.留存证据

因食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而受到损害时,我们要勇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。尤其重要的就是留存证据,比如取样剩余食物、购物凭证、就医记录等。

2.合法维权

可与食品生产者或经营者进行协商维权,根据《食品安全法》的规定,消费者享有对食品生产者或经营者任意一方要求赔偿的权利,同时可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举报。

3.司法救济

与食品生产者、经营者协商未果或者对方故意推诿、拖延时间协商不成时,我们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,与此同时,我们还可向检察机关提供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线索。

写在最后

面对这样的行业乱象,仅仅靠呼吁运输企业加强自律显然不够,食品安全监管永远在路上。相信随着全民普法宣传的广泛开展以及全民法治意识的不断增强,食品安全的“盲区”会越来越少,食品“进口”安全之路会越走越顺畅。

原标题:《【公职律师说法】食品安全与我们息息相关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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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源:四川省眉州监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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